




很有說服力的東西就是工商部門出具的公司名稱變更的證明,把這個證明和原來履行的合同附在一起,就能構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當然,這一說法的前提是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如果對方強勢,我方弱勢,從***的角度來說,上述說法還有說服力。但從經營的角度看,可能因為改名而丟掉進入某一公司供應商的機會,這個,老板們還是要考慮清楚的。
其次,我們曾經就變更消防許可證咨詢過有關部門,得到的答復是如果不是涉及實質性的變更,如該***涉及審核的基礎發(fā)生變更,是可以直接換證的,公司只是名稱發(fā)生變更,至于申請該***時的相關條件、要求、標準等未發(fā)生變化,是可以直接換證的。從變更的時間來看,也是有先后順序的,建議先變重要的,再變不重要的;先變常用的,再變不常用的。例如,在變更完營業(yè)執(zhí)照之后,就需要及時到稅務局進行登記,還要去***進行印鑒的變更,因為這些都是每天要用到的。至于其他不常用的,可以之后變更,因為從***效力上來講是沒有發(fā)生變化的。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確要求整體變更參照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進行。并基于此原則,將整體變更的凈資產折股要求與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合并為一章處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將整體變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條件及設立程序調整為了僅需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條件,對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執(zhí)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關于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適用于第九條規(guī)定的整體變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