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買家能更換貸z款人嗎?
律師解答:不能,貸z款人必須與合同簽訂人一致。
判z決書節(jié)選: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房屋買賣不能的責任在于誰。從訴辯雙方的陳述以及原審法z院查明的事實可知,潘某是與李某簽訂案涉房屋的買賣合同,但案涉房屋銀z行同貸書上的購房人是劉某,而非李某。因李某單方面以劉某名義辦理了案涉房屋的銀z行同貸書,與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實際約定的購房人不一致,在此情況下,潘某提出不同意將案涉房屋出售給劉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款或者以李某名義貸z款,李某接受了一次性付款的條件,同時要求過戶當天潘某將案涉房屋交付,潘某認為過戶當天無法交付案涉房屋,故雙方未能一致協(xié)商,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及本案訴z訟。法z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已交付買方使用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買方應依約***房款。本院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如按約履行,并不存在爭議,只是因為李某單方面以劉某名義辦理案涉房屋的貸z款合同,與合同約定相悖,故雙方需就案涉房屋的買賣條件重新協(xié)商,雖然李某同意了潘某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同時提出要求過戶當天收樓,而潘某則認為過戶當天無法交樓,可見系雙方未能就買賣合同的交易條件重新達成一致,導致買賣履行不能,該履行不能的原因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判z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潘某退還李某定金50000元。
廣州簽訂合同后限購了還能過戶嗎?
張律師解答:“限z購令”對正在進行的購房交易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尤其對限z購令中被列入無購房資格的人來說,無益于晴天霹z靂。對于簽訂了合同后出現(xiàn)“限z購令”的情況,司z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以網簽時間為節(jié)點,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已經成功辦理網簽手續(xù)的,合同仍可繼續(xù)履行,但尚未辦理網簽手續(xù)的,若購房人不具備限z購令要求的購房資格,合同則因無法辦理網簽和過戶而無法履行,以解除為宜,但不能據此追究違約責任。但買受人的繼承人在繼承了買受人的財產后卻無力***購房款的情況下,合同應當解除,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由買受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因合同解除導致的損失及相關費用,亦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分擔。
此外,由于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限購政策的出臺是無法預見的,一些合同得到了較大程度的履行,故應考慮特殊情形下合同解除的例外。對雖不具備購房資格,但已經簽訂合同并且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履行的,解除合同會導致當事人之間間利益明顯的失衡,對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訴z訟請求,法z院一般予以支持。另一方面,伍某并未否認其自行收回涉案房屋當時房屋內存放有郭某的物品的事實,只是認為房屋內的物品并無價值。需要提醒的是,若本應能夠在限購政策實施之前完成過戶手續(xù),卻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延遲履行,在此期間由于限購政策的出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廣州以房抵債的,起訴履行z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嗎?
張律師解答:不可以,法z院會駁回起訴。如下面這個案件,***人到期無法還款,***人起訴履行z房屋買賣合同,法z院釋明后仍不肯變更訴z訟請求,法z院后駁回了其起訴,不過還好訴z訟費也全部退了。
判z決書節(jié)選:
法z院認為,何某起訴要求確認涉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由鄺某返還涉案房屋及協(xié)助辦理房屋涂銷抵z押和過戶手續(xù),是針對房屋買賣合同的***關系來起訴主張權利。經查明,何某于2014年5月28日與歐某簽訂《借z款合同》,向歐某借z款909600元,并將名下的廣州市海珠區(qū)江泰路39號X房房屋作抵z押擔z保;之后,又辦理公證委托書,***邱某有權辦理涉案房屋的涂銷抵z押登記手續(xù)及有權代為出售房屋;邱某根據該委托書,再與鄺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作價102萬元轉讓給鄺某。結合歐某所出具《收據》中“收到鄺某***給我的,之前墊付購買廣州市海珠區(qū)江泰路39號606房的款項102萬元”的內容,反映了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的實際收益人是歐某的事實,據此,應認定上述《存量房買賣合同》是作為前面《借z款合同》的擔z保,雙方交易的基礎關系是民間借z貸***關系。參照《z高人民z法z院關于審理民間借z貸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z一款“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z貸合同的擔z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z法z院應當按照民間借z貸***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z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z法z院裁定駁回起訴”的規(guī)定,本案何某理應針對民間借z貸***關系主張權利?,F(xiàn)經本院釋明后,何某仍然堅持原來的訴z訟請求,拒絕變更,據此,本案應駁回起訴。答:買受人去世后,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合同仍有效,買受人的繼承人繼承買受人的遺產同時也繼受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價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第z一百五十四條第z一款第(三)項、《z高人民z法z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gt;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一審裁定如下:駁回何某的起訴。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3980元退回給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