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jīng)刊發(fā)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jīng)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應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異議理由及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