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均是我國新破產***定的破產程序,共同構成現(xiàn)代企業(yè)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破產***、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為處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在啟動主體、啟動條件、利益主體、審批程序、強制力、***目標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
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是指***人申請對***人進行破產***的,在人民***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人破產前,***人或者出資額占***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申請重整,即對該企業(yè)進行重新整頓、調整。
也就是說,不對無償付能力***人的財產進行立即***,而是在***主持下由***人與***人達成協(xié)議,制定重組計劃,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同時***人可以繼續(xù)經營其業(yè)務的制度。可見,重整不是破產,但離破產只有一步。但如果重整不成功,下一步就是***人申請對***人進行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