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擅自外出,返崗途中遇******是不是***?
趙半山是廣東肇慶某陶瓷公司員工。這天,趙半山上中班,正常上班時間是從11時到19時。但趙半山于13時53分從生產車間出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騎自行車離開公司外出。家屬稱是外出吃飯。后趙半山于14時30分騎自行車回公司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其家屬申請***認定,人社部門經調查后做出《***認定決定書》,認定趙半山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導致的***不屬***,也不能視同***。家屬不服,打起了官司,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均認為不屬***,維持了人社局的不屬***認定。
家屬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公司雖然為公司員工提供午餐,但并沒有強制公司員工在單位飯?zhí)镁筒?,趙半山有自由選擇就餐地點的權利。
2、趙半山在事發(fā)當日13時53分外出吃午飯,是正常的生理需要,是為補充體力后更好工作,與履行***職責有直接關系。且趙半山吃完午飯后立即返回公司處上班,并沒有超出合理的用餐時間和用餐地點,其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可以視為下班途中發(fā)生非因其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身亡,應認定為***。
3、即使趙半山沒有請假脫崗外出吃午飯,亦不足以導致其失去******的資格。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程序不當,適用***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對本案依法予以再審。
廣東省***人民***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人社局作出涉案《***認定決定書》,認定趙半山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導致的***不屬***,也不視同***是否正確。
本案中,趙半山生前是陶瓷公司的員工,工作崗位為鏟車司機。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日趙半山上中班,時間從11時到19時,后趙半山于13時53分從生產車間出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騎自行車離開公司外出。后趙半山于14時30分騎自行車回公司的途中,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
《廣東省******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趙半山在上班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崗位途中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屬于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仍屬上班期間,不屬于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也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范疇。
人社局適用前述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趙半山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的***不屬***,也不視同***,適用***正確,并無不當。原審***據(jù)此維持涉案***認定決定,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申請人請求撤銷原審***,依法再審,因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廣東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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